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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横山路111号沃尔斯产业园5号楼5楼 

公司简介

1.1性质 Property

苏州莱标标准认证有限公司(简称莱标认证,英文缩写LQA)成立于2011 年9月.在经过多年运营准备后于2017年6月获得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批准号:CNCA-R-2017-332

公司位于长三角核心城市苏州,由民营资本组成,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目前开展的认证业务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 19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 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GB/T 4500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GB/T42061)和IECQ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IECQ QC 080000)。

1.2组织 

在最高管理者领导下的职能部门有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业务部、审核部、管理部、技术部。

1.3资源 

莱标认证公司的骨干人员具有长期的认证、检测和质量的技术工作经验,目前已形成了高水平,综合能力强的认证管理与审核员队伍,所有人员的学历均在大专以上,具有深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拥有一大批具有高级职称和研究生学历的高素质技术人才。为保持能力优势,成立了由长期从事认证专业领域技术工作和专业水平的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委员会成员,完善了由与认证活动有利益关系的组织、获证客户、政府监督机构、社会公众团体及本公司代表组成管理委员会。

在认证管理上,LQA严格遵守IAF和IECQ系统规则下的ISO/IEC17021-1《合格评定_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管理。LQA建立了完整的文件化管理体系,按计划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形成风险预防、自我监督、自我纠正改进的机制。

1.4 使命和宗旨

莱标认证公司始终秉承“敬天爱人、利他之心、知行合一”的价值观,以“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幸福,为社会发展做贡献”为发展使命,不断推行ISO认证文化,提升中小企业的ISO管理。

莱标认证公司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接受社会各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赞助,财务收入来自认证审核和培训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监督机制。

莱标认证公司开展认证业务,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有关的行业规范和IECQ规则程序,并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管部门,IAF认证认可机构和IECQ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1.5 业务范围 

莱标认证公司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和备案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为:

质量管理体系  ( ISO 9001 idt GB/T 19001 )

环境管理体系  ISO 14001 idt GB/T 24001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 ISO 45001 idt GB/T 45001 )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 ISO 13485 idt GB/T42061 )

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 ( IECQ QC 080000 )

ISO14067/ISO14064

2、方针目标和承诺 

2.1质量方针 

科学、公正、专业、高效、准确、诚信

2.2 公司目标

a)100%按认证认可法规实施审核;

b)客户满意率 ≥90%;

2.3 管理承诺

莱标认证公司的全体员工以客户的满意为关注焦点,并识别任何可能的改进机会,以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以确保认证审核全过程有效性和管理的效率。

公司的服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在业务范围内向所有申请者开放。

本公司对认证组织的技术、管理、经营秘密和认证过程严格保密。

3、工作准则

3.1.公司在认证工作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质量方针,在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

3.2.公司对自愿申请认证的任何组织持公正及开放态度,以标准、法规等为审核依据,认真履行认证程序。认证活动中仅在审批范围内进行,不受任何可能干扰认证结果公正性因素的影响。不采取任何不公正的做法,如优先或拖延对委托方的受理工作等。

3.3.公司依靠严格的工作纪律、完善的管理措施开展认证活动。公司内部任何员工不对公司进行认证数量或经济指标承包。保证为委托认证的组织保守秘密,维护其组织的利益。

3.4. 公司始终遵照《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独立签署认证合同,不从事任何与本公司认证业务有关的咨询活动。

3.5.公司开展认证工作不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不以不正当手段进行市场竞争,根据认证标准、企业规模和风险等级及市场情况等,确定收费标准。

3.6.公司的服务向所有的委托方开放,不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组织的规模或是否为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委托和认证的限制条件。

3.7.公司对认证审核人员的活动有如下规定: 

a)  审核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认证咨询活动;

b) 曾在最近两年内对拟认证委托方提供过咨询活动的审核人员,不得参与对该组织的认证活动;

c)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3.8.公司不对通过或已委托本公司认证注册的组织进行针对该组织而实施的培训。所有培训均面对社会进行,确保培训业务不影响认证的公正性。

3.9.公司确保全体人员、相关机构、分包方和审核人员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不弄虚作假,不为个人、集体或其他方利益优先或拖延对委托方的受理工作,杜绝不正之风。如有违反,将受到严肃处理。

3.10.公司将遵照有关法律要求和认可机构的规定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证组织内的各级人员(包括管理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外聘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获信息保密。

3.11.除认可机构或法律要求之外,有关特定产品或申请方的信息在没有申请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透露给第三方,当应法律要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本机构应通知申请方所要提供的信息。

3.12.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委员会委员、技术委员会成员、技术专家和专兼职审核员,均签订公证性与保密声明,承诺遵守各项公证性与保密要求